守住科技伦理底线
发布日期:2022-06-1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
对话专家
戴国庆 科学技术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
何忠国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习时报社副总编辑
段伟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科技哲学研究室主任
近年来,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引发了越来越多伦理争议。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
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作出系统部署,是我国首个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治理指导性文件。如何理解科技伦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尚需补齐哪些短板?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专家。
记者:近年来,科学新发现、技术新突破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伦理风险和挑战也相伴而生。如何理解科技伦理?
戴国庆:科技伦理是人类社会伦理价值在科技领域的拓展延伸,是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如果没有科技伦理的正确引导,科学技术越先进、复杂程度越高,其带来的潜在风险就越大。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把科技伦理要求贯穿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覆盖到科技创新的各个领域,推动科技向善,确保科技活动风险可控,促进科技成果造福于民。
段伟文: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新兴科技和颠覆性科技,已进入人的生命、认知和智能等深层次结构之中,可能伴随复杂的价值抉择和伦理冲突。科技伦理治理必须跟研究、创新同步,颠覆性科技发展甚至要提前考虑伦理风险。如何敏捷地研判治理与科技创新相伴随的伦理风险,如何使创新发展与伦理价值对齐,是人工智能和基因科技等颠覆性科技发展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在科技实践中,必要的伦理调节成为研究和创新的内在环节。
记者:当前,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科技伦理治理整体水平和能力还亟待加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尚需补齐哪些短板?
何忠国: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科技伦理治理方面,还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
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一些具体领域的制度机制有待落地落细。近年来,我国在科技伦理治理的顶层设计方面已经迈出重要步伐,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一些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制定上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有关领域、地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在科技伦理失范识别机制、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等方面还需要不断加强。
科技主体的科技伦理意识还有待提高。据中国科协2020年的调查显示,有29%的科技工作者认为自己对科技伦理了解很少或基本不了解。要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将科技伦理意识内化为自我约束。
对科技伦理的宣传科普还存在短板,全社会对科技活动的价值判断还不够关注。目前,我国科技伦理教育仍属于相对薄弱的环节,一些科研人员、教师和学生对科研规范、科研活动中的道德标准了解不够。要在高等院校开设相关课程,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生必修课程。
段伟文:首先,对科技伦理问题的研究不够系统,既有的科技前沿的伦理研究大多停留在对国际相关研究的综述与评价层面,较少直接面对科技活动的实际需求。要在确立科技伦理研究体系的基础上,对科技前沿领域的重大伦理问题展开前瞻研究。
其次,科技伦理审查与监管体系尚待健全,科技人员对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的严肃性与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升。应该加快在科技伦理风险和争议较多的领域建立和完善科技伦理审查与监管体系,端正科技工作者对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工作的认知。
最后,科技人员和全社会的科技伦理素养亟待提高,很多人的认识依然停留在“科学无禁区”“技术中立”等层面。要切实加强科技伦理教育与传播的力度,使科技人员和全社会的科技伦理素养尽快适应我国迈向高水平自立自强科技强国之路的时代需要。
记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作为我国首个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治理指导性文件,将会为科技伦理治理带来哪些契机和新的变化?
戴国庆:《意见》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科技伦理治理进入新的阶段,将带来更多发展契机和新的变化。
《意见》阐明了我国对科技伦理治理的立场和态度,有助于科技界和全社会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加强治理,推动我国更好地参与全球科技伦理治理,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意见》明确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要求,为加强源头治理、防范科技伦理风险、开展负责任创新提供了重要遵循,有助于促进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良性互动,推动科技向善、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意见》建立了我国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和制度架构,为科技创新活动特别是前沿探索提供了规范清晰的伦理指引和有力监管,将系统提升我国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推动我国科技创新治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意见》构建了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将引导各级政府、各类创新主体、科技社团、科技人员、媒体和社会各方面各负其责、分工合作,有助于进一步凝聚强大合力、营造良好环境。
何忠国:一方面,《意见》的出台推动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迈出重要一步,确立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开展科技活动应遵循的科技伦理原则,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作出系统部署,有助于推动科技界和全社会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另一方面,《意见》的出台对于加快制定完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建立完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强化科技活动的伦理监管,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有利于推动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国际交流合作,在开放共享中互相借鉴经验,在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
段伟文:《意见》对科技伦理治理进行顶层设计、作出系统部署,《意见》的出台对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加强对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意见》明确提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将负责研究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要求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需按规定进行登记。
《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科技伦理理论研究。一方面,支持相关机构、智库、社会团体、科技人员等主体开展科技伦理理论探索。另一方面,鼓励对科技创新中的伦理问题展开前瞻研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和规则制定。
《意见》强调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十四五”期间,将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及时推动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有助于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较可能出现高风险的领域构建起刚性治理的架构。
记者:《意见》明确了五项科技伦理原则,即“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我们该如何实现科技与伦理的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戴国庆:要坚守科技伦理底线。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不得侵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资助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科技活动。
要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各地方、相关部门和科研单位要跟踪新兴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及时开展伦理风险的研判预警,按照敏捷治理要求动态调整治理方式和伦理规范,快速灵活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
要强化科技伦理监管。各地方和相关部门要完善科技伦理监管机制体系,引导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强化风险处置,合规开展科技活动。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要制定清单、开展登记、加强监管。
要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各地方、相关部门和科研单位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要及时主动开展调查,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何忠国:一方面,要正确看待科学技术对社会发展进步的促进作用。科技发展为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我们要尊重科学、崇尚科学、发展科技。科技工作者在科学活动中,不仅要坚持理性的科学精神,也要重视人文关怀,使科学技术在服务于人类的福祉和现代社会发展的同时,体现出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尊重。
另一方面,要用科技伦理对科技创新发展进行规制。要认识到科学上“能够的”并不是伦理上“应该的”,要加强源头治理,注重风险防范,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和伦理挑战,把科技伦理的要求贯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全过程,用有效的伦理监管实现科技创新与社会安全的良性互动。不能过度强化伦理而阻碍创新,只有让科技发展与科技伦理互为促进、共同发力,科技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戴国庆 科学技术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
何忠国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习时报社副总编辑
段伟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科技哲学研究室主任
近年来,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引发了越来越多伦理争议。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
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作出系统部署,是我国首个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治理指导性文件。如何理解科技伦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尚需补齐哪些短板?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专家。
记者:近年来,科学新发现、技术新突破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伦理风险和挑战也相伴而生。如何理解科技伦理?
戴国庆:科技伦理是人类社会伦理价值在科技领域的拓展延伸,是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如果没有科技伦理的正确引导,科学技术越先进、复杂程度越高,其带来的潜在风险就越大。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把科技伦理要求贯穿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覆盖到科技创新的各个领域,推动科技向善,确保科技活动风险可控,促进科技成果造福于民。
段伟文: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新兴科技和颠覆性科技,已进入人的生命、认知和智能等深层次结构之中,可能伴随复杂的价值抉择和伦理冲突。科技伦理治理必须跟研究、创新同步,颠覆性科技发展甚至要提前考虑伦理风险。如何敏捷地研判治理与科技创新相伴随的伦理风险,如何使创新发展与伦理价值对齐,是人工智能和基因科技等颠覆性科技发展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在科技实践中,必要的伦理调节成为研究和创新的内在环节。
记者:当前,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科技伦理治理整体水平和能力还亟待加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尚需补齐哪些短板?
何忠国: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科技伦理治理方面,还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
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一些具体领域的制度机制有待落地落细。近年来,我国在科技伦理治理的顶层设计方面已经迈出重要步伐,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一些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制定上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有关领域、地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在科技伦理失范识别机制、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等方面还需要不断加强。
科技主体的科技伦理意识还有待提高。据中国科协2020年的调查显示,有29%的科技工作者认为自己对科技伦理了解很少或基本不了解。要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将科技伦理意识内化为自我约束。
对科技伦理的宣传科普还存在短板,全社会对科技活动的价值判断还不够关注。目前,我国科技伦理教育仍属于相对薄弱的环节,一些科研人员、教师和学生对科研规范、科研活动中的道德标准了解不够。要在高等院校开设相关课程,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生必修课程。
段伟文:首先,对科技伦理问题的研究不够系统,既有的科技前沿的伦理研究大多停留在对国际相关研究的综述与评价层面,较少直接面对科技活动的实际需求。要在确立科技伦理研究体系的基础上,对科技前沿领域的重大伦理问题展开前瞻研究。
其次,科技伦理审查与监管体系尚待健全,科技人员对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的严肃性与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升。应该加快在科技伦理风险和争议较多的领域建立和完善科技伦理审查与监管体系,端正科技工作者对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工作的认知。
最后,科技人员和全社会的科技伦理素养亟待提高,很多人的认识依然停留在“科学无禁区”“技术中立”等层面。要切实加强科技伦理教育与传播的力度,使科技人员和全社会的科技伦理素养尽快适应我国迈向高水平自立自强科技强国之路的时代需要。
记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作为我国首个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治理指导性文件,将会为科技伦理治理带来哪些契机和新的变化?
戴国庆:《意见》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科技伦理治理进入新的阶段,将带来更多发展契机和新的变化。
《意见》阐明了我国对科技伦理治理的立场和态度,有助于科技界和全社会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加强治理,推动我国更好地参与全球科技伦理治理,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意见》明确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要求,为加强源头治理、防范科技伦理风险、开展负责任创新提供了重要遵循,有助于促进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良性互动,推动科技向善、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意见》建立了我国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和制度架构,为科技创新活动特别是前沿探索提供了规范清晰的伦理指引和有力监管,将系统提升我国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推动我国科技创新治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意见》构建了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将引导各级政府、各类创新主体、科技社团、科技人员、媒体和社会各方面各负其责、分工合作,有助于进一步凝聚强大合力、营造良好环境。
何忠国:一方面,《意见》的出台推动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迈出重要一步,确立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开展科技活动应遵循的科技伦理原则,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作出系统部署,有助于推动科技界和全社会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另一方面,《意见》的出台对于加快制定完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建立完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强化科技活动的伦理监管,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有利于推动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国际交流合作,在开放共享中互相借鉴经验,在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
段伟文:《意见》对科技伦理治理进行顶层设计、作出系统部署,《意见》的出台对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加强对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意见》明确提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将负责研究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要求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需按规定进行登记。
《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科技伦理理论研究。一方面,支持相关机构、智库、社会团体、科技人员等主体开展科技伦理理论探索。另一方面,鼓励对科技创新中的伦理问题展开前瞻研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和规则制定。
《意见》强调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十四五”期间,将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及时推动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有助于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较可能出现高风险的领域构建起刚性治理的架构。
记者:《意见》明确了五项科技伦理原则,即“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我们该如何实现科技与伦理的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戴国庆:要坚守科技伦理底线。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不得侵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资助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科技活动。
要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各地方、相关部门和科研单位要跟踪新兴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及时开展伦理风险的研判预警,按照敏捷治理要求动态调整治理方式和伦理规范,快速灵活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
要强化科技伦理监管。各地方和相关部门要完善科技伦理监管机制体系,引导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强化风险处置,合规开展科技活动。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要制定清单、开展登记、加强监管。
要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各地方、相关部门和科研单位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要及时主动开展调查,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何忠国:一方面,要正确看待科学技术对社会发展进步的促进作用。科技发展为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我们要尊重科学、崇尚科学、发展科技。科技工作者在科学活动中,不仅要坚持理性的科学精神,也要重视人文关怀,使科学技术在服务于人类的福祉和现代社会发展的同时,体现出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尊重。
另一方面,要用科技伦理对科技创新发展进行规制。要认识到科学上“能够的”并不是伦理上“应该的”,要加强源头治理,注重风险防范,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和伦理挑战,把科技伦理的要求贯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全过程,用有效的伦理监管实现科技创新与社会安全的良性互动。不能过度强化伦理而阻碍创新,只有让科技发展与科技伦理互为促进、共同发力,科技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