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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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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来反腐败斗争的经验与启示
发布日期:2019-12-0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江金权 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点击:

  必须坚定反腐败的政治立场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腐败现象水火不容。70年来,我们党始终坚定政治立场、保持政治定力,把反腐败作为严肃政治斗争摆在突出位置,紧紧抓住不放。

  新中国成立不久,针对各地陆续暴露出党政机关内部的贪污、盗窃国家资财肆意挥霍现象和官僚主义问题,党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开展“三反”斗争。毛泽东同志指出:“必须毫不迟疑地开除一批丧失无产阶级立场的贪污蜕化分子出党,撤销一批严重的官僚主义分子和那些居功自傲、不求上进、消极疲沓、毫不称职的分子的领导职务(其中有些也应当开除出党),对于开除这些人出党和撤销这一些人的职务,不应当有可惜的观点”。特别是在处决刘青山、张子善的问题上,他强调,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两百个、两千个、两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改革开放以来,腐败问题有了新的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邓小平同志指出:“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党的十四大鲜明提出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战略,并把“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写进党章。1993年8月召开的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首次作出“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严峻的”重大判断。党的十六大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

  党的十八大闭幕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与中外记者见面时深刻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他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党中央认真兑现对全党全国人民的铮铮誓言和庄重承诺,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一大批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再次宣示我们党反腐败的立场、决心。反腐败斗争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转变,取得压倒性胜利,保证了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最非凡的成就,不是超越别人而是战胜自己;最可贵的坚持,是虽久经磨难而能永葆初心。

  70年反腐败斗争实践启示我们: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必须旗帜鲜明反对腐败。这是党心民心所向,是把我们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决不容忍腐败现象,我们党完全有信心有能力解决腐败问题。在新时代,必须始终保持冷静清醒,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坚决打赢这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政治斗争。

  必须审时度势科学制定反腐败斗争方略

  70年来,在历史方位转换、体制转轨、环境转变中,我们党不断深化对反腐败规律的认识把握,客观分析不同时期、不同阶段腐败形势变化,正确处理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的关系,制定科学的反腐败斗争方略,确保反腐败斗争有力有效。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抑制腐败滋生蔓延趋势,我们党实际上采取侧重治标惩处的方略,组织开展“三反”斗争,坚决打掉来势凶猛的腐败。党中央确定了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采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策略。党的八大对党执政后地位的变化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从理论上政治上作了深刻分析,继续坚持之前确立的反腐败方略,要求全党同志必须谦虚谨慎,正确运用手中权力,防止脱离人民群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在转换体制、打开国门等新的历史条件下,再次面临腐败的严峻考验。邓小平同志强调,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开展反腐败斗争。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党的十五大提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党的十六大强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党的十七大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强调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冷静分析反腐败形势,指出“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提出“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我们党以不负十三亿人民的鲜明态度,集中削减腐败存量,坚决遏制腐败增量,有力遏制了腐败蔓延势头,为完善制度、筑牢思想防线创造条件,为深化标本兼治夯实基础。在依法严厉惩治、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的同时,注重深化标本兼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完善法规制度、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加强思想教育、形成不想腐的自律防线,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氛围,反腐败形势逐渐发生变化,从“腐败和反腐败呈胶着状态”,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党的十九大提出,“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要求继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继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2018年12月,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研究反腐败形势时指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但重申“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70年反腐败斗争实践启示我们:制定反腐败斗争的正确方略,必须对形势作客观准确的判断。只有认清大势、把握规律,找准病灶、靶向治疗,才能药到病除、妙手回春。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把握好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阶段性与连续性的关系,既要有战略上的谋划,又要有战术上的部署。

  必须不断完善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

  体制机制是持之以恒反腐败、落实反腐败斗争方略的基本保障,是影响反腐败成效的关键问题。70年来,我们党根据反腐败斗争形势和任务,不断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为反腐败斗争提供可靠保障。

  党内反腐败体制机制保持与时俱进。1949年11月,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检查中央直属部门和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纪委,加强对党内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各级监委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下级监委向上级监委报告工作。党的八大将这一体制写入党章,但规定各级监委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建立了各级监委同时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委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从组织和制度方面进一步健全了党的监察机构。

  党的十一大在党章中恢复了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纪委,各地也抓紧组建纪委。随后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重新确立。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专设“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对纪检机关的产生、领导体制、任务和职权等根本性问题作出规定,奠定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制度基础。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颁布了关于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和各部门党组纪检组(纪委)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加强对各部门党组的监督。1993年2月党中央作出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的重大决定,极大地增强了监督合力。2004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党的十五大后,反腐败工作开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巡视全覆盖。

  党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不断改革创新。在执掌全国政权的历史条件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1959年,监察部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被撤销;1986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监察部,作为政府部门独立行使监察权的专门机构;行政监察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199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成立。2007年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机构多了,体制弊端也显现出来,如反腐败力量分散,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存在盲区,等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国情、坚持问题导向,启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组建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察委员会。2016年11月,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党的十九大后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监委是依据宪法和监察法成立的国家专门监督机关,具有权威高效的优势;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健全了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提升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70年反腐败斗争实践启示我们: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必须与时俱进、因势而变,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的日常、严格、系统监督。完善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必须牢牢把握深化标本兼治的改革目标,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必须扎牢扎紧制度的笼子

  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是防腐、治腐的利器。70年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对制度反腐作用的认识,不断总结实践的经验教训,最终实现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对如何执好政问题进行了艰辛探索,通过建章立制确保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保持自身的廉洁。党章和宪法法律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主要依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制定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为起点,一系列基础性党内法规制度相继建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提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新要求,加快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制度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衔接、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互促进,让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开启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新时代。

  反腐败制度不断健全。1952年4月公布实施的惩治贪污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之后,从改革开放到党的十三大期间,党中央根据党员违纪状况、发展趋势以及执纪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先后制定了党员严重官僚主义、经济方面违纪违法、违犯外事纪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8个方面的党纪处分规定和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控告申诉等3个方面的程序性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规范,统一了量纪标准,严格了办案程序,提高了纪检工作规范化程度。党的十四大、十五大期间,制定行政监察法、党纪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期间,颁布实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党内询问和质询等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其中,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订为廉洁自律准则,为党员干部树起行为的高标准;两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为党员干部划清行为的“红线”“底线”;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制定并修订问责条例,修订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监察法,刑事法律体系完善了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律规定,行政法律体系约束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公务员法等明确了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及惩戒规定,等等,制度的笼子越织越密,全面提升了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70年反腐败斗争实践启示我们: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必然要求。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必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进程和反腐败斗争发展要求,坚持以党章和宪法为根本遵循,不断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国家法律制度体系。

  必须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监督体系

  70年来,我们党不断探索完善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有效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有效消除影响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因素,确保党经受住“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始终保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坚持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更好发挥各级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专责作用,不断完善监督体系,注重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我们党重点抓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六大后,中央政治局率先垂范,向中央全会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党的十八大后,我们党不断创新完善监督方式,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的相互监督作用,强化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完善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形成了“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效果越来越好。以巡视监督为例,巡视制度实施之初,其指导思想、工作定位、巡视内容尚未明确,有一段时期甚至偏离主业,有的重点巡视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内容反而成了陪衬,存在着表面化、形式化、泛化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改进和深化巡视工作,两次修订巡视工作条例,制定中央巡视工作五年规划,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政治巡视,定位越来越清晰、指向越来越精准,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解决了任务宽泛、内容发散问题,并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指导督促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建立上下“一盘棋”的巡视工作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的案件中,相当大比例的问题线索来自巡视。

  70年反腐败斗争实践启示我们:加强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举措。要保证我们党长期执政,必须通过加强监督来提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要从党的高级干部抓起、从规范权力运行做起,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将监督的关口前移,以党内监督带动人民群众监督,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最大限度地释放监督效能。

  必须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

  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准确把握主流与支流、一般与个别、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既见“树木”又见“森林”。就是说,既要及时治“病树”、拔“烂树”,又要用纪律管全党,维护整个“森林”的健康。70年来,我们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既坚决拔“烂树”、治“病树”,又精心养护“森林”,维护整个党员队伍的纯洁健康,保证了党和国家事业蓬勃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严惩刘青山、张子善等极少数干部,教育挽救了大多数干部。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注重从高级干部抓起,整顿党风、严惩腐败。面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的反腐败斗争蓄意诋毁、造谣惑众,我们党理直气壮地肯定主流是好的,我们党完全有能力解决腐败问题,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清形势,坚定反腐败必胜信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从解决“四风”问题和领导干部不严不实问题延伸开来,用纪律规矩约束全体党员。同时,严惩腐败分子,净化党员干部队伍,实现了拔“烂树”、治“病树”与正“歪树”、护“森林”有机结合,反腐败斗争成效显著。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关系的有益探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中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通过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固化下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义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体现了党的政策和策略的统一,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也是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科学把握。

  70年反腐败斗争实践启示我们:正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就能防止更多人滑入“极少数”;严厉惩治“极少数”,又能对“大多数”起到警示作用。只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才能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必须坚持党对反腐败斗争的全面领导

  党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70年来,我们党不断完善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制,无论是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党的监察委员会,无论是在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在检察机关设立反贪机构,还是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坚持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始终是根本原则、根本方向,保证了反腐败斗争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规律的认识,旗帜鲜明提出“党是我们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等重要论断。我们党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条基本方略,把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作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目标,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的根本原则,把全面从严治党、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党委的主体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党中央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更加明确。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总纲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改革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部署,决定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形成了党领导下的“横到边、纵到底、无盲区”的反腐败斗争工作格局和科学完备的工作体系,实现党对反腐败斗争全面领导有了更加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

  坚持党对反腐败斗争的全面领导,必须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和实行责任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深刻指出: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就抓住了管党治党的“牛鼻子”。“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我们党制定、修订问责条例,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以强有力问责推动责任担当。

  70年反腐败斗争实践启示我们:党的坚强领导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根本政治保证。只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才能确立正确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领导体制,作出正确的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才能有效形成反腐败斗争合力。新时代深化反腐败斗争,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好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有效动员组织全党全社会力量反对腐败,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和问责机制,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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